-
16
2025-01
- 析领案例: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怎么办? 文章来源:析领律师所公众号 文章作者:段福雨律师
裁判要点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购买者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购买食品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而不是出于盈利、索赔等有目的进行购买。故,法院对“职业打假人”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贾某通过微信于2024年6月18日向王某购买减肥糖果,花费1200元,后贾某又于2024年6月25日再次向王某购买减肥糖果,花费3500元。收货后,贾某觉得产品有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得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等信息。于是贾某找王某协商,协商无果后,贾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4700元及十倍惩罚性赔偿47000元。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王某委托我律所代理该案件。受托人经网上检索发现,贾某为“职业打假人”,2024年6月至8月,贾某因同一案由在四川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全国各地不同法院起诉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张所购减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均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退还贾某货款4700元,驳回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观点分享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贾某的该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行为。法院认为:贾某在第一次收到产品后并未就标签问题向王某提出异议,多次与王某沟通食用方法的同时将产品送检,检测结果未收到的情况下又购买该涉案产品,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贾某在同一时段内向多名商家购买减肥产品,以同样方式在不同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对同类商品及成分等具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但仍有目的地进行购买,索赔意图明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贾某的索赔行为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其在本案的购买行为亦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因此,对于贾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上一篇:在玩轮滑时摔伤,经营者该负多大责任?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