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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 醉酒人发生意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文章来源:析领公众号 文章作者:徐潇律师
裁判要点: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换盏间难免会有劝酒等行为,甚至会引发酒后猝死、交通事故等意外。通常情况下,同饮者之间对彼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但有两种情形下同饮者会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若先行行为使其他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则该先行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当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可以认定不当先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虽无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饮者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马某和李某风。双方就工作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王某为尽“地主之谊”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马某和李某风作为同桌饮酒者,买单结账后,将已经喝醉的王某单独留在饭店后离去。而饭店的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王某,既未及时联系其家人来接走他,也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而是将王某抬出饭店,放置在门口角落。
次日凌晨,王某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已死亡。后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亲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和李某风存在过度劝酒行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而饭店及饭店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没有起到经营者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观点分享: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及的共同饮酒人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餐厅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尽管本案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王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排除其死亡证明中的酒精中毒诱发其他致死的可能性,而酒精中毒又与事发饮酒行为存在关联性。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马某、李某风数次与王某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马某、李某风确为王某的共饮者。被告马某、李某风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因此二人应当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负有必要的安全责任,死者王某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饭店经营者马某仁和韩某看到王某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地指示店员将王某托扶起身,后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王某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马某、李某风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某某餐饮承担2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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