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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 一人股东,股转后是否还会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析领公众号 文章作者:王佳琦律师
裁判要点
公司债务发生于股东持股期间,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即使该股东已转让股权,但其连带责任也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应当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原告自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模块加工原料,并委托其加工,费用合计98000元。同日,原告将对应款项转至公司账户,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980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2021年5月14日,被告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未加工交付的原料被全部烧毁。2021年7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后,被告未交付给原告的加工材料款金额为52854.9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该部分费用。另查,2016年03月15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赵某为被告某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
2024年1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返还加工材料款52854.92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赵某对被告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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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该条款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