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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
- 出海合规:(三)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篇) 文章来源:析领公众号 文章作者:宋姣姣律师 段福雨律师
前言 本文承接上篇,进一步介绍《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主管当局对于违反禁令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出口强迫劳动产品的行为调查程序及惩处后果,以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该《条例》提出的合规要求。
(1)调查机构 依据《条例》规定:每个会员国应当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机关来履行《条例》项下职责,包括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等,并应在2025年12月14日前将其指定主管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职权范围等通告欧盟委员会及其他会员国。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若涉嫌强迫劳动的行为发生在欧盟区域外,由欧盟委员会作为主要主管机关进行调查;若涉嫌强迫劳动的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内,由所属成员国的主管机关牵头进行调查。
(2)调查方法及调查启动程序 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将基于风险分析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来确定涉嫌使用了强迫劳动的商品。考量因素包括:(a)疑似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包括国家当局实施的强迫劳动是否令人担忧;(b)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的产品数量;(c)最终产品中涉嫌使用强迫劳动部分所占比例。 启动初步调查时,主管机关应尽可能地关注离可能发生强迫劳动的那一环供应链最近的,且最有能力预防、缓解、阻止强迫劳动的经济经营者。 (3)初步调查(Preliminary phase of investigations) 在正式调查前,《条例》设置了一个初步调查阶段(第17条):主要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经济经营者和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以说明其识别、避免、减轻和停止其经营活动中以及供应链的强迫劳动风险以及补救措施的情况。 主要主管机关将在收到经济经营者提交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估产品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现实可能性进行评估判断。评估判断的依据包括:(a)欧盟和成员国关于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法律规定;(b)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指引文件;(c)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尽职调查准则或建议,特别是与存在系统和普遍强迫劳动做法的某些部门的地理区域、生产场所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准则和建议;(d)与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有关的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尽职调查或其他信息;(e)主要主管机关从其他利害关系方以及欧盟外交代表获取的相关印证信息。经评估后,若主要主管机关认为被评估产品不存在涉嫌强迫劳动的风险,或者经过被评估的经济经营者已通过供应链尽职调查等方式减轻、预防和结束了强迫劳动的风险,将终止调查。若主要主管机关认为被评估产品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现实可能性,则启动正式调查。 (4)正式调查(Investigations) 在正式调查(第18条)中,主要主管机关将在决定启动正式调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调查的经济经营者,通知信息包括:调查的启动及其可能的后果、被调查的产品、被调查的原因,以及经济经营者有向主要主管当局提交文件或信息的权利,以及提交此类信息的截止日期。 在主要主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正在接受调查的经济经营者应提交任何与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确定正在调查的产品以及适当情况下确定调查应限于产品的哪一部分的信息,以及这些产品或其部分的制造商、生产者、产品供应商、进口商或出口商。在请求此类信息时,主要主管当局应尽可能优先考虑参与供应链各步骤正在接受调查的经济经营者,这些步骤尽可能接近可能发生强迫劳动的地方,并考虑到经济经营者的规模和经济资源,特别是经济经营者是否为中小企业、有关产品的数量、供应链的复杂性以及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 必要时,主要主管机关可以进行现场检查(Field inspections),若强迫劳动的风险位于成员国境内,成员国内的主要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欧盟法律、成员国法律进行检查;若强迫劳动的风险位于欧盟之外,由欧盟委员会与第三国政府沟通,并征得被调查的经济经营者同意后,开展调查。 (5)裁决(Decisions) 正式调查期限应在9个月内完成。主要主管机关将根据初步调查、正式调查中所获取的信息及证据情况,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强迫劳动。若是,主要主管机关的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a)禁止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有关产品并出口这些产品;(b)责令经济经营者从欧盟市场撤回相关产品;如是线上销售的产品,应从相关线上销售渠道下架;(c)责令经济经营者处置相应产品或产品中强迫劳动生产的部分。 (6)复议(Reviews of decisions)及提起诉讼 经济经营者对主要主管机关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随时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提供在调查期间主要主管当局未注意的新的实质性信息。若经济经营者可以证明其已执行裁决,在自身或供应链中消除了强迫劳动,主要主管机关应撤销此前的裁定。 此外,受到裁决结果影响的经营者有权就相关裁决在会员国国内提起诉讼。 (7)裁决执行(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若经济经营者未能遵照裁决结果执行,则将由主要主管机关执行,包括:将已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的相关产品下架并处置,且不再在欧盟市场提供或投放相关产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济经营者承担。且若海关认为进入或离开欧盟市场的产品可能是被裁定为违反此条例的产品,则海关可以暂停清关相关产品,并将相关产品信息报告给本国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判断相关产品是否被裁定为违反《条例》。
基于《条例》的规定及当下出海的时代浪潮,现为有意出海经营或产品出口并最终可能流入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强化供应链透明度与尽职调查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环节都能追溯至原材料来源。这不仅包括直接供应商,还应延伸至次级供应商。通过实施全面的尽职调查程序,定期评估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对于高风险区域和行业,更需加强监控力度。 加强合同管理与供应商责任追究 经营中,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明确的反强迫劳动条款,要求供应商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其已完成强迫劳动尽职调查义务的相关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正文允许企业在发现任何供应商产品存在强迫劳动情形行为时终止合作关系。 自身审查强迫劳动风险 企业应根据自身内部员工管理情况,审查自身强迫劳动风险,更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反强迫劳动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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