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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
- 出口管制:(六)两用物项违规出口行政处罚案例分享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宋姣姣律师 成威腾律师
本文旨在通过对海关公示的两用物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享,为出口企业及报关代理企业提供实务参考。建议相关企业在日常通关工作中,应特别关注易涉及两用物项的商品,重点核查商品编码申报准确性、成分含量是否触及管制要求,并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以有效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一、以下为选取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夹带方式申报出口,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30000726866,申报货物共8项,申报品名为游戏机等,申报总价共计48302.72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有20个农用喷洒无人机配件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上述农用喷洒无人机配件的价值计人民币7.4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2400元。 合规建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案例二:虚假申报成分含量,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塑料胶粘剂,报关单号为310120240515391109,申报数量为12458.88千克,申报总价为45979.2美元,申报丙酮含量为20%-25%。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塑料胶粘剂中含有质量分数46.08%的丙酮,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丙酮的价值计人民币3.23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合规建议:对于申报商品成分涉及《管理目录》内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管制物项往往设有特定的含量阈值标准,需准确测定并申报实际成分含量,含量达标即触发许可证申领要求。
案例三:两用物项许可证重复使用 海沧关缉违字〔2024〕273号: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人造石墨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20000522829,原申报商品名称:国王人造石墨,商品编码:3801100090,商品价格:17100美元。经查,该报关单所申报出口的两用物项许可证已使用超过一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合规建议:两用物项许可证在出口申报环节,如重复使用,系统并不会退单,企业在日常关务工作中,需做好两用物项许可证台账管理,避免因错用许可证带来不必要的处罚。
案例四:伪报贸易国走私出境,逃避出口管制 岳关缉查字〔2022〕0001号: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弘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湖南远洋报关行有限公司向岳阳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碳酸氢钠,报关单号:490220200020513996,申报重量27吨,完税价格人民币49232元,申报运抵国为柬埔寨。该票货物的实际货主为当事人湖南银桥科技有限公司,真实运抵国为缅甸,银桥公司为争取更多后续国外订单,在明知该票货物实际出口国为缅甸,而向缅甸出口碳酸氢钠(小苏打)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银桥公司无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决定以篡改报关单、合同、舱单、提单等单证中运抵国的方式向缅甸出口该票货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走私行为。 海关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9232元。 合规建议:“莫存侥幸,涉证必查;违规出口,必受严惩!” 特别说明:《管理目录》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例如,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案例五: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涉及两用物项 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委托宁波西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石墨制品,报关单号为310120240519813425,申报数量为1887千克,申报总价为802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815190090。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石墨制品主要成分为天然鳞片石墨(98%以上),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石墨制品的价值计人民币5.69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许可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海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 合规建议:不同的商品编码背后,对应着截然不同的监管要求,涵盖许可证件的申请、严格的检验流程等,企业需要仔细甄别,建立编码双重核查机制和动态更新归类数据库。 二、作为出口企业及代理企业该如何避免两用物项类处罚 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前,应首先熟悉两用物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监管主要依据国家两用物项管理纲领性文件,同时海关会不定期发布针对具体商品的管制公告,例如近期对无人机、石墨等商品的专项规定。 在出口环节,若商品本身属于两用物项范畴,企业需确保商品编码申报准确,并关注目标国家的特殊管制要求,以避免合规风险。申报时需特别注意成分含量的填报准确性,建议企业建立内部两用物项数据库,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校验,降低差错率。当前的主要挑战在于部分企业申报成分时使用非标准名称(别称),对此可采取两种应对措施:一是建立常见成分别称对照表,二是在申报时直接采用标准化学名称,避免使用非规范表述。 企业应及时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容,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筑牢合规合法防线。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出口管制中的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dewellsong@163.com。 本期的行政处罚案件来自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