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2025-03
-
出口管制:(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要求
文章来源:析领公众号 文章作者:宋姣姣律师 成威腾律师
当前,业务中涉及进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企业,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申请许可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那么企业该如何申请呢?本文将解析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梳理许可证申领流程,解读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强化合规管理,筑牢风险防线。
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该新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1、目录内容
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清单”)之间的关系
(1)区别

(2)联系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出口管制清单形成“基础管控+重点强化”的协同体系。层级上,出口管制清单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核心子集,其列明的物项(如导弹技术、核材料)必然包含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还涵盖更多需一般性许可管理的两用物项(如普通工业传感器);功能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提供进出口全流程的操作指引(如申请材料、审批部门),而出口管制清单则划定国家安全相关的“管控底线”(如禁止出口或需多部门联审)。二者通过“宽范围覆盖”与“高风险聚焦”的互补,协同构建从常规监管到国家安全层级的立体化管控网络。例如,某高性能合金若仅列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按常规申领即可出口;若同时被纳入出口管制清单,则需额外提交军方或安全部门审核,甚至可能被完全禁运。
总的来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是进出口两用物项的基础性“操作指南”,覆盖范围广;出口管制清单是国家安全导向的“高压线清单”,管控强度高;二者共同构成“宽覆盖+严重点”的立体监管网络,企业需同步遵循,缺一不可。
1、颁发机构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许可证申请流程
(1)通过商务部网站在线申领:http://www.mofcom.gov.cn/zwdt/xzxksx/index.html

(2)点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其中包含5个子项: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3)点击“在线申报”后,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申请,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进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进出口经营者凭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申报注意事项
(1)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3)申办许可证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进出口经营者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5)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2)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3)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偷运或者伪报、瞒报、藏匿、伪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走私犯罪。“两用物项”属于凭许可证出口的货物,理论上属于限制出口货物,不是禁止出口货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构成走私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要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1、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http://www.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600926013/attach/202412/8db3aacb2b7c47f0a4402203cff7f635.pdf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8/2014082516384352.pdf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pdf
http://www.mofcom.gov.cn/dl/file/20211203230735.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原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MGUwYTYxMzAxODExZTQzZjQxZjFmYTI
5、《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文链接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409/t20140910_79908.shtml
阅读 5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