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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
- 出海合规:(二)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上篇) 文章来源:析领公众号 文章作者:宋姣姣律师 成威腾律师
《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条例》”)于当地时间2024年12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并生效,并将于2027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旨在将所有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排除出欧盟市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与道德准则,对中国企业出海、中国制造产品出口都会带来影响。
壹. 《条例》中所指“强迫劳动”包含两类: (1)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第2条所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即“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条例》特别注明:该情形下包括强迫童工劳动。 需注意的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认定强迫劳动的11项指标,“Excessive overtime超时加班”也属于“强迫劳动”情形之一。通常来说,如果员工在某种威胁(例如,被解雇)下或为了至少赚取最低工资而不得不工作超出国家法律允许的加班时间,则将被视为强迫劳动。 (2)国家当局实施的强迫劳动,该类“强迫劳动”的定义援引的是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反对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第1条所述的强迫劳动,即: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a)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表现出同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对立的思想意识的人的一种惩罚;(b)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c)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d)作为对参加罢工的一种惩罚;(e)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 贰. 《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经营者不得在欧盟市场上放置或提供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也不得出口此类产品。其中: (1)“经济经营者”,包括交易链上的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2)“在欧盟市场上放置或提供”,是指向欧盟市场有偿或无偿投放产品的行为,也包括在线或通过其他远程销售方式的行为; (3)“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是指在产品的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包括在产品供应链的任何阶段,在与产品有关的工作或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品包括所有行业。 叁. 1、建立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Database of forced labour risk areas or products) 《条例》第八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将借助外部信息建立一个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该数据库将提供关于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产品或产品组中强迫劳动风险的指示性、非详尽的、基于证据、可验证和定期更新的信息,也包括关于国家当局实施的强迫劳动的信息。该数据库的信息来源包括: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或机构、研究或学术组织。 2、发布《强迫劳动合规指南》 《条例》倡导企业在劳工权利方面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机制,并表明将在《条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定期更新《强迫劳动合规指南》,具体内容包括:(1)为经济经营者提供有关强迫劳动(包括强迫童工)的尽职调查指导;(2)为经济经营者提供最佳做法指南,以终止和补救不同类型的强迫劳动;(3)为主管当局及海关提供关于实际执行本条例的指导及基准;(4)介绍关于强迫劳动风险指标的信息,包括如何识别此类指标,这些信息应基于独立且可验证的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民间社会、商业组织和工会的报告等;(5)为经济运营者和产品供应商提供如何与主管当局沟通对话的指导等。 在中国企业出海的时代大背景下,《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对产品直接或间接流转至欧盟的中国企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对这些企业在劳动权利合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作为上篇,对“强迫劳动”、“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等内容进行了介绍,下篇将介绍:《条例》规定对于涉嫌使用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经营主体如何调查、惩处及复议程序,以及中国企业在《条例》要求之下的应对措施。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邮箱dewellsong@163.com。